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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四7二個以上承包商共同承攬業務應分別按其承攬金額貼花

會議日期 82 年 07 月 22 日

要旨

四7二個以上承包商共同承攬業務應分別按其承攬金額貼花

函釋全文

主旨:2個以上承包商共同承攬業務,與業主簽訂之共同承攬契據,如已載明各承攬人之承攬金額或承攬比例,則各承攬人所執之契據,應分別按其承攬金額計貼印花稅票。說明:二、至2個以上業主與承包商共同簽訂之承攬契據,如已載明各業主之發包金額或發包比例,則各業主所執之契據,亦比照主旨規定計貼印花稅票。(財政部82/07/22台財稅第821481090號函)

編註

則次:7 款類次:4 章節:第2章 課徵範圍 版本:一一一年版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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