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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四10代理銷售契約書如約定須完成若干工作者應依承攬契據貼花

會議日期 84 年 04 月 21 日

要旨

四10代理銷售契約書如約定須完成若干工作者應依承攬契據貼花

函釋全文

依民法第490條規定,「稱承攬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他方俟工作完成,給付報酬之契約」,本案○○實業公司受建設公司委託代理銷售房地,所簽訂之「代理銷售契約書」,既約定該公司須負責完成市場調查、廣告企劃、現場銷售執行及簽訂正式買賣契約等工作,委託人則俟該公司完成上開工作簽訂正式買賣契約後,依銷售成數計算佣金給付報酬予該公司,核其性質與承攬契據尚無不同,仍應依印花稅法第5條第4款規定,課徵印花稅。(財政部84/04/21台財稅第841618981號函)

編註

則次:10 款類次:4 章節:第2章 課徵範圍 版本:一一一年版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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