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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四14如合約僅變更起造概括承受人而內容金額不變免再貼花

會議日期 88 年 03 月 30 日

要旨

四14如合約僅變更起造概括承受人而內容金額不變免再貼花

函釋全文

主旨:關於((公司與○○公司簽訂工程承攬契約後,因該營造工程變更起造人,而於原承攬契約中註明「變更起造概括承受人」字樣未另訂合約,應否就新起造人承接部分加貼印花稅票乙案。說明:本案((公司(簡稱乙方)承攬○○公司(簡稱甲方)之工程,簽約後,甲方變更起造人為△△公司(簡稱丙方),丙方於原甲乙雙方簽定之合約中註明「變更起造概括承受人」字樣並蓋章,核其內容,應非屬現行印花稅法規定之課稅範疇,如查明原契約內容與金額未改變,且未另訂應稅憑證,尚無須就丙方承接部分加貼印花稅票。(財政部88/03/30台財稅第881907534號函)

編註

則次:14 款類次:4 章節:第2章 課徵範圍 版本:一一一年版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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