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四15公民營事業所持委託開發契約除代政府墊付款免稅外餘應貼花
要旨
四15公民營事業所持委託開發契約除代政府墊付款免稅外餘應貼花
函釋全文
二、關於貴部(編者註:經濟部)工業局委託公民營事業開發工業區,所簽訂之委託契約書,其屬公民營事業持有者,除代政府機關墊付之金額,非屬其承攬之報酬,無須計課印花稅外,其餘均應依法計貼印花稅票。三、至前述契約所載之費用,是否屬代政府機關墊付之金額,應視契約項目是否屬政府機關負責辦理,且與公民營事業應負責完成之工作無關而定,如契約項目係由政府機關自行處理,事業單位僅代籌資金供運用者,則該款項可視為事業單位代政府機關墊付之金額,無需計課印花稅;如契約項目應由事業單位負責完成者,依印花稅法第5條第4款規定,係屬承攬契據課稅範疇,仍應依法貼用印花稅票。四、本案依據貴部工業局委託○○事業管理處開發((工業區契約書所載,除左列各項金額核屬代政府機關墊付者外,其餘均應依法計貼印花稅票:(一)貴部工業局另行委託技術顧問機構辦理之規劃調查費用,有另訂契據可供查核者。(二)由工業區所在地縣市政府負責辦理取得土地發放之費用。(三)代付地政機關規費。(四)以上三項費用之利息支出。(財政部88/04/21台財稅第881910985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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則次:15 款類次:4 章節:第2章 課徵範圍 版本:一一一年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