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四16銀行受託辦理股票發行之股務簽證承銷所訂契約應否貼花釋疑
要旨
四16銀行受託辦理股票發行之股務簽證承銷所訂契約應否貼花釋疑
函釋全文
○○銀行受託辦理股票發行公司之股務、簽證及承銷等事宜,所簽訂之「簽證契約」,係由簽證機構依經濟部暨本部修正公布之「公司發行股票及公司債券簽證規則」規定,為委託人辦理審核登記之工作,尚非屬承攬契據性質。至「股務代理契約」及「證券承銷契約」均明定該行須代委託人辦理之工作項目,及其完成工作報酬給付之方法,應屬承攬契據之課稅範圍,仍應依法貼用印花稅票。(財政部88/04/15台財稅第881907933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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則次:16 款類次:4 章節:第2章 課徵範圍 版本:一一一年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