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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四20委託綜合性廣告代理商契約之媒體刊播費應納入合約總價計貼印花稅票

會議日期 92 年 03 月 03 日

要旨

四20委託綜合性廣告代理商契約之媒體刊播費應納入合約總價計貼印花稅票

函釋全文

印花稅法第5條第4款規定:「承攬契據:指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工作之契據,為印花稅之課稅範圍。」本案契約第5條約定,○○廣告股份有限公司應提供各項競爭市場資訊、研提產品整體行銷策略、執行電視、報紙等媒體廣告之設計製作及刊播事宜等,係屬具有承攬契據性質之憑證。又該契約對於媒體刊播事宜,係歸屬○○廣告股份有限公司應負責完成之工作,該項費用依上開規定,仍應併計貼用印花稅票。(財政部92/03/03台財稅字第0920450712號函)

編註

則次:20 款類次:4 章節:第2章 課徵範圍 版本:一一一年版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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