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四22承攬契約核課期間及退稅請求權之起算規定
要旨
四22承攬契約核課期間及退稅請求權之起算規定
函釋全文
承攬契約須俟工作完成後始能計算出確實金額者,應以憑證書立後交付或使用日為核課期間之起算日,以工作完成時為退稅請求權之起算日。(財政部97/07/07台財稅字第09704735820號函)
編註
則次:22 款類次:4 章節:第2章 課徵範圍 版本:一一一年版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四22承攬契約核課期間及退稅請求權之起算規定
承攬契約須俟工作完成後始能計算出確實金額者,應以憑證書立後交付或使用日為核課期間之起算日,以工作完成時為退稅請求權之起算日。(財政部97/07/07台財稅字第09704735820號函)
則次:22 款類次:4 章節:第2章 課徵範圍 版本:一一一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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