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五5持分共有土地合併各人之現值有增減者應就增減部分貼花
要旨
五5持分共有土地合併各人之現值有增減者應就增減部分貼花
函釋全文
貴轄○○等8人持分共有土地合併後,各共有人持有土地之現值較合併前有所增減,具有讓受不動產性質,其所立憑以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之協議書,核屬印花稅法第5條第5款規定之課稅範圍,仍應就其土地現值增減部分貼用印花稅票。(財政部84/08/16台財稅第841641825號函)
編註
則次:5 款類次:5 章節:第2章 課徵範圍 版本:一一一年版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五5持分共有土地合併各人之現值有增減者應就增減部分貼花
貴轄○○等8人持分共有土地合併後,各共有人持有土地之現值較合併前有所增減,具有讓受不動產性質,其所立憑以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之協議書,核屬印花稅法第5條第5款規定之課稅範圍,仍應就其土地現值增減部分貼用印花稅票。(財政部84/08/16台財稅第841641825號函)
則次:5 款類次:5 章節:第2章 課徵範圍 版本:一一一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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