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違章行駛借用車輛仍應以所有人為處分對象
要旨
違章行駛借用車輛仍應以所有人為處分對象
函釋全文
使用牌照稅應以車輛所有人為納稅義務人,新購置或新裝修之車輛,應由納稅義務人於使用前向主管稽徵機關請發使用牌照(編者註:現為交通管理機關核發之號牌)。未稅車違章行駛不論有無借用情形,仍應以車輛所有人為處分對象。(財政部44台財稅發第5575號令)
編註
則次:1 款類次:0 章節:第1章 總則 版本:一一一年版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違章行駛借用車輛仍應以所有人為處分對象
使用牌照稅應以車輛所有人為納稅義務人,新購置或新裝修之車輛,應由納稅義務人於使用前向主管稽徵機關請發使用牌照(編者註:現為交通管理機關核發之號牌)。未稅車違章行駛不論有無借用情形,仍應以車輛所有人為處分對象。(財政部44台財稅發第5575號令)
則次:1 款類次:0 章節:第1章 總則 版本:一一一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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