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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起重吊車有固定特殊設備不能作載貨用非交通工具

會議日期 52 年 06 月 24 日

要旨

起重吊車有固定特殊設備不能作載貨用非交通工具

函釋全文

使用牌照稅應以使用公共道路河流之交通工具為課徵對象。搬貨、裝貨、卸貨之起重吊車,既經查明有固定特殊設備不能作載貨及其他用途,核非屬交通工具範圍,應准免徵使用牌照稅。(財政部52/06/24台財稅發第04412號令)

編註

則次:2 款類次:0 章節:第1章 總則 版本:一一一年版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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