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起重吊車有固定特殊設備不能作載貨用非交通工具
要旨
起重吊車有固定特殊設備不能作載貨用非交通工具
函釋全文
使用牌照稅應以使用公共道路河流之交通工具為課徵對象。搬貨、裝貨、卸貨之起重吊車,既經查明有固定特殊設備不能作載貨及其他用途,核非屬交通工具範圍,應准免徵使用牌照稅。(財政部52/06/24台財稅發第04412號令)
編註
則次:2 款類次:0 章節:第1章 總則 版本:一一一年版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起重吊車有固定特殊設備不能作載貨用非交通工具
使用牌照稅應以使用公共道路河流之交通工具為課徵對象。搬貨、裝貨、卸貨之起重吊車,既經查明有固定特殊設備不能作載貨及其他用途,核非屬交通工具範圍,應准免徵使用牌照稅。(財政部52/06/24台財稅發第04412號令)
則次:2 款類次:0 章節:第1章 總則 版本:一一一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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