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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曳引車參與船邊作業不行駛公共道路者無須領照繳稅

會議日期 70 年 12 月 16 日

要旨

曳引車參與船邊作業不行駛公共道路者無須領照繳稅

函釋全文

使用牌照稅法第3條規定:「使用公共水陸道路之交通工具,所有人或使用人應向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請領使用牌照,繳納使用牌照稅。」本案該公司增購之曳引車,既經高雄港務局同意在貨櫃場內專供拖帶作業,如不在公共道路上通行,應無須請領牌照繳納使用牌照稅。(財政部70/12/16台財稅第40372號函)

編註

則次:4 款類次:0 章節:第1章 總則 版本:一一一年版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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