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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拍賣之車輛以點交或拍定前後實際所有或使用情形分別向所有人或使用人核課

會議日期 96 年 01 月 29 日

要旨

拍賣之車輛以點交或拍定前後實際所有或使用情形分別向所有人或使用人核課

函釋全文

主旨:以分期付款方式購入領照之車輛,因未按時繳納分期款,經法院點交債權人,由債權人進行拍賣,其後由拍定人拍定,但拍定人並無辦理過戶手續 ,其當年度使用牌照稅應如何課徵乙案。說明:二、查明點交或拍定前後實際所有或使用情形,分別向所有人或使用人核課。(財政部96/01/29台財稅字第09604500590號函)

編註

則次:10 款類次:0 章節:第1章 總則 版本:一一一年版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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