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三1放射性物質處理特種車輛專供安全使用者免稅
要旨
三1放射性物質處理特種車輛專供安全使用者免稅
函釋全文
貴部中山科學研究院(編者註: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購置之放射性物質處理特種車4輛,如係專供安全使用,而有固定特殊設備及特殊標幟之交通工具,應准依照現行使用牌照稅法第7條第1項第3款規定免徵使用牌照稅。(財政部61/10/26台財稅第39108號函)
編註
則次:1 款類次:3 章節:第3章 免稅範圍 版本:一一一年版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三1放射性物質處理特種車輛專供安全使用者免稅
貴部中山科學研究院(編者註: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購置之放射性物質處理特種車4輛,如係專供安全使用,而有固定特殊設備及特殊標幟之交通工具,應准依照現行使用牌照稅法第7條第1項第3款規定免徵使用牌照稅。(財政部61/10/26台財稅第39108號函)
則次:1 款類次:3 章節:第3章 免稅範圍 版本:一一一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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