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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三1放射性物質處理特種車輛專供安全使用者免稅

會議日期 61 年 10 月 26 日

要旨

三1放射性物質處理特種車輛專供安全使用者免稅

函釋全文

貴部中山科學研究院(編者註: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購置之放射性物質處理特種車4輛,如係專供安全使用,而有固定特殊設備及特殊標幟之交通工具,應准依照現行使用牌照稅法第7條第1項第3款規定免徵使用牌照稅。(財政部61/10/26台財稅第39108號函)

編註

則次:1 款類次:3 章節:第3章 免稅範圍 版本:一一一年版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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