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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三6警備車等自領牌後始申請免徵牌照稅不宜溯及原發照日

會議日期 87 年 05 月 20 日

要旨

三6警備車等自領牌後始申請免徵牌照稅不宜溯及原發照日

函釋全文

警備車、偵防車及巡邏車,既經查明係領牌後始申請免徵使用牌照稅,核與使用牌照稅法第7條第2項「應於使用前辦理免徵使用牌照稅手續」之規定不合,應自申請時免徵使用牌照稅,不宜再溯自原發照日。(財政部87/05/20台財稅第871944997號函)

編註

則次:6 款類次:3 章節:第3章 免稅範圍 版本:一一一年版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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