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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三7重新核示消防車免稅範圍

會議日期 88 年 10 月 11 日

要旨

三7重新核示消防車免稅範圍

函釋全文

主旨:貴部(編者註:內政部)消防署為辦理消防車輛免徵貨物稅、使用牌照稅相關事宜,建議重新函示消防車之定義乙案。說明:二、為因應時代之變遷與社會安全之需求,本部同意酌予放寬免稅範圍,除貴部發布之「直轄市縣市消防車輛裝備及其人力配置標準」列舉之「消防車」外,其他救災車類及消防勤務車類之特種車輛,如車上附有專供實際消防功能、火災現場救災及消防警備用之固定特殊設備(裝置)及特殊標幟,且不易拆卸移作他用者,可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免徵貨物稅及使用牌照稅。(財政部88/10/11台財稅第881947706號函)

編註

則次:7 款類次:3 章節:第3章 免稅範圍 版本:一一一年版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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