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三9檢調警專供公共安全使用之特種車如有保密需要不便於車廂標示得自行製作特殊標幟供核准免稅
要旨
三9檢調警專供公共安全使用之特種車如有保密需要不便於車廂標示得自行製作特殊標幟供核准免稅
函釋全文
貴部(編者註:內政部、法務部)所屬檢察、調查、警察等機關購置符合專供公共安全使用之特種車,如有保密需要,不便於車廂兩邊標示「所有人名稱」者,得自行製作「特殊標幟」後,由貴部將相關資料通報本部,俾核轉稅捐稽徵機關依使用牌照稅法第7條第1項第3款規定,供核准免徵使用牌照稅之參考。(財政部92/06/25台財稅字第0920036102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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則次:9 款類次:3 章節:第3章 免稅範圍 版本:一一一年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