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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三10公路總局養護工程處所有工程車非工程救險車不得免稅

會議日期 95 年 03 月 03 日

要旨

三10公路總局養護工程處所有工程車非工程救險車不得免稅

函釋全文

主旨: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二區養護工程處所有工程車,尚非工程救險車,未便准予適用使用牌照稅法第7條第1項第3款規定免徵使用牌照稅。說明:二、工程救險車之車身顏色、車身加漆字樣、警鳴器之加裝等,其主管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等相關機關均有規範,又黃色閃光警示燈,亦須經內政部警政署核定後始得設置,且僅限於緊急搶救災害任務時使用,行車執照並應註記「工程救險車」字樣。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二區養護工程處所有供作路面修補之車輛,其汽車新領牌照登記書「特殊車種」欄位載明「工程車」,而非「工程救險車」,尚無上開法條免稅規定之適用。(財政部95/03/03台財稅字第09504709760號函)

編註

則次:10 款類次:3 章節:第3章 免稅範圍 版本:一一一年版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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