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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三11警衛大隊所有警備車係免標示特種車仍應有固定特殊標幟始得免稅

會議日期 95 年 10 月 12 日

要旨

三11警衛大隊所有警備車係免標示特種車仍應有固定特殊標幟始得免稅

函釋全文

主旨:貴部(編者註:國防部憲兵指揮部)警衛大隊所有警備車,係免標示之特種車,其使用牌照稅之徵免認定,應參照本部92年6月25日台財稅字第0920036102號函釋規定辦理。說明:二、若該等車輛車廂兩邊無標示,抑或為活動式或可拆卸式之「特殊標幟」,與上開規定不符,仍不得免徵使用牌照稅。三、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42條第1項第1款但書規定:「執行特殊任務有保密必要之公務車輛……行車執照或牌照登記書上註記『免標示所有人名稱』者,得不須標示。」貴部所有警備車,行車執照業已載明「特種車」「免標示」字樣,依上開規定車廂兩邊得不須標示所有人名稱,惟仍應有固定特殊標幟,始得免徵使用牌照稅。(財政部95/10/12台財稅字第09504765850號函)

編註

則次:11 款類次:3 章節:第3章 免稅範圍 版本:一一一年版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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