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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三15專供公共安全使用之偵防車免稅者其特殊標幟得固定標示於車廂兩邊或以貼紙製作黏貼於擋風玻璃

會議日期 104 年 08 月 06 日

要旨

三15專供公共安全使用之偵防車免稅者其特殊標幟得固定標示於車廂兩邊或以貼紙製作黏貼於擋風玻璃

函釋全文

專供公共安全使用之偵防車,因執行勤務有保密需要,適用使用牌照稅法第7條第1項第3款規定免徵使用牌照稅者,其特殊標幟得固定標示於車廂兩邊或以貼紙製作黏貼於擋風玻璃。(財政部104/08/06台財稅字第10404594090號函)

編註

則次:15 款類次:3 章節:第3章 免稅範圍 版本:一一一年版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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