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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四4公司自備垃圾車不免稅

會議日期 65 年 09 月 13 日

要旨

四4公司自備垃圾車不免稅

函釋全文

主旨:公司自備垃圾車2輛,收集行人清潔箱垃圾,該項垃圾車依法仍應徵收使用牌照稅。說明:二、查使用牌照稅法第7條第1項第4款所規定垃圾車免徵使用牌照稅,係指衛生機關及公共團體設立之醫院專供衛生使用者為限。本案該公司贈送政府行人專用清潔箱4千台,而垃圾車2輛,則未一併贈送上開機構,即不得適用上項稅法規定免徵使用牌照稅。(財政部65/09/13台財稅第36169號函)

編註

則次:4 款類次:4 章節:第3章 免稅範圍 版本:一一一年版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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