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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四6裝有特殊檢驗設備之防疫檢驗專用車免稅

會議日期 67 年 09 月 13 日

要旨

四6裝有特殊檢驗設備之防疫檢驗專用車免稅

函釋全文

主旨:貴所(行政院衛生署預防醫學研究所)(編者註:現為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購用裝有特殊檢驗設備防疫檢驗專用車3輛,專發北、中、南檢驗站作檢驗作業使用,依照使用牌照稅法第7條第1項第4款規定,准予免徵使用牌照稅。說明:二、該項車輛如改變用途,即應依法補稅。(財政部67/09/13台財稅第36183號函)

編註

則次:6 款類次:4 章節:第3章 免稅範圍 版本:一一一年版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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