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四7裝有特殊檢驗設備之防疫車免稅
要旨
四7裝有特殊檢驗設備之防疫車免稅
函釋全文
主旨:貴局(行政院衛生署藥物食品檢驗局)(編者註:現為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訂購防疫檢驗車,供作全臺灣地區藥物、飲食品衛生及採取檢體使用,如該車輛具有固定特殊設備及特殊標幟等,依照使用牌照稅法第7條第1項第4款規定,免徵使用牌照稅。說明:二、該免稅車輛如改變用途,即應依法補稅。(財政部68/01/12台財稅第30206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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則次:7 款類次:4 章節:第3章 免稅範圍 版本:一一一年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