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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四20縣府所有復康巴士經核不符規定無免稅之適用

會議日期 95 年 06 月 13 日

要旨

四20縣府所有復康巴士經核不符規定無免稅之適用

函釋全文

縣政府為落實照顧重度身心障礙者,以縣府名義所有復康巴士,申請依使用牌照稅法第7條第1項第4款規定免稅案,經核與上開法條規定不符,尚無免稅之適用。(財政部95/06/13台財稅字第09504739820號函)

編註

則次:20 款類次:4 章節:第3章 免稅範圍 版本:一一一年版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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