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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八3身心障礙者未於牌照免稅期限屆滿日重行申請如免稅條件未變准溯自原屆滿日之次日起免徵

會議日期 89 年 10 月 05 日

要旨

八3身心障礙者未於牌照免稅期限屆滿日重行申請如免稅條件未變准溯自原屆滿日之次日起免徵

函釋全文

○○君持載有「後續鑑定日期為89年4月」之身心障礙手冊(編者註:現為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申請經核准免徵使用牌照稅至89年4月30日止,○○君雖於核准免稅期限屆滿日後,始於同年5月31日檢附新身心障礙手冊重行申請免稅,如經查明其原經核准免稅條件並未改變,准予追溯自原免稅期限屆滿日之次日起免徵使用牌照稅。(財政部89/10/05台財稅第0890456355號函)

編註

則次:3 款類次:8 章節:第3章 免稅範圍 版本:一一一年版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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