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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八4經核准免稅之車輛失竊註銷牌照後尋獲如免稅條件未變准予追溯自重新領照日起免徵

會議日期 91 年 11 月 15 日

要旨

八4經核准免稅之車輛失竊註銷牌照後尋獲如免稅條件未變准予追溯自重新領照日起免徵

函釋全文

已核准免徵使用牌照稅之身心障礙者使用之車輛,因失竊註銷牌照後尋獲並向監理機關重領新牌照,嗣後補辦免稅申請,如經查明其免稅條件並未改變,准予追溯自新領牌照日起免徵使用牌照稅。(財政部91/11/15台財稅字第0910456427號函)

編註

則次:4 款類次:8 章節:第3章 免稅範圍 版本:一一一年版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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