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八5原供身心障礙者使用之免稅車輛因身心障礙者取得駕照另以其本人所有車輛申請免稅申請期間免補稅
要旨
八5原供身心障礙者使用之免稅車輛因身心障礙者取得駕照另以其本人所有車輛申請免稅申請期間免補稅
函釋全文
原經核准依使用牌照稅法第7條第1項第8款規定免徵使用牌照稅之車輛,嗣因身心障礙者取得駕駛執照,並以其本人所有車輛另行申請依同條款有關身心障礙者領有駕駛執照免徵使用牌照稅規定免稅,在該身心障礙者取得駕駛執照至以其本人所有車輛申請免稅前之此一期間,如經查明原核准免稅車輛仍供該身心障礙者使用,准免予補徵上開期間之使用牌照稅。(財政部93/12/13台財稅字第09304567620號函、財政部103/09/11台財稅字第10304611390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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則次:5 款類次:8 章節:第3章 免稅範圍 版本:一一一年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