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八7取得我國居留證之大陸人民所有車輛供身心障礙者使用且符合相關規定者免稅
要旨
八7取得我國居留證之大陸人民所有車輛供身心障礙者使用且符合相關規定者免稅
函釋全文
主旨:大陸地區人民取得中華民國臺灣地區居留證,如經查明其為身心障礙者之配偶,或其居留證地址與身心障礙者戶籍地址相同,且與身心障礙者有二親等以內之親屬關係,其所有車輛並供該身心障礙者使用,准予適用使用牌照稅法第7條第1項第8款免徵使用牌照稅之規定。說明:二、是類免稅案件,應專案列管,定期與主管機關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編者註:現為內政部移民署)洽詢,是否仍具同址居留及親屬關係事實。(財政部94/10/17台財稅字第09404767440號函、財政部103/09/11台財稅字第10304611390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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則次:7 款類次:8 章節:第3章 免稅範圍 版本:一一一年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