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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八10身心障礙者為計程車駕駛其所有供自用車及計程車免稅

會議日期 103 年 09 月 11 日

要旨

八10身心障礙者為計程車駕駛其所有供自用車及計程車免稅

函釋全文

身心障礙者為計程車駕駛,其所有供自用車及計程車,准分別適用使用牌照稅法第7條第1項第8款有關身心障礙者領有駕駛執照免徵使用牌照稅及發展大眾運輸條例第2條第3項規定,免徵使用牌照稅。(財政部95/07/07台財稅字第09504743120號函、財政部103/09/11台財稅字第10304611390號令)

編註

則次:10 款類次:8 章節:第3章 免稅範圍 版本:一一一年版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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