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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八11原核准適用免稅案件因所有人死亡須辦理繼承登記後始能重新申請免稅

會議日期 103 年 09 月 11 日

要旨

八11原核准適用免稅案件因所有人死亡須辦理繼承登記後始能重新申請免稅

函釋全文

原核准適用使用牌照稅法第7條第1項第8款規定免稅案件,因車輛所有人死亡,須辦理繼承登記後始能重新申請免稅,如經查明原核准免稅車輛仍供身心障礙者使用,且新車主(繼承人)之戶籍,自原車主死亡至重新申請免稅日均與身心障礙者設籍同址,則自原車主死亡至新車主申請免稅期間之使用牌照稅准予免徵。(財政部98/10/06台財稅字第09804744550號函、財政部103/09/11台財稅字第10304611390號令)

編註

則次:11 款類次:8 章節:第3章 免稅範圍 版本:一一一年版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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