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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九3社政機關所出具之證明文件應載明事項

會議日期 96 年 04 月 30 日

要旨

九3社政機關所出具之證明文件應載明事項

函釋全文

主旨:財團法人○○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所有轎車,如何適用使用牌照稅法第7條第1項第9款規定免徵使用牌照稅案。說明:三、社政機關所出具之證明文件應載明下列事項:1.設立之依據。2.敘明立案宗旨非以營利為目的。3.證明是否落實社會福利服務工作。4.載明適用免稅車輛號牌及其用途。(財政部96/04/30台財稅字第09604720210號函)

編註

則次:3 款類次:9 章節:第3章 免稅範圍 版本:一一一年版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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