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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九4身心障礙庇護工場如非社會福利主管機關許可設立者不得免稅

會議日期 97 年 06 月 13 日

要旨

九4身心障礙庇護工場如非社會福利主管機關許可設立者不得免稅

函釋全文

主旨: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向勞工主管機關申請設立之庇護工場,是否符合使用牌照稅法第7條第1項9款規定之社會福利機構案。說明:二、身心障礙庇護工場如非社會福利事業主管機關許可設立者,核與上開規定不符,未便准予免徵使用牌照稅。(財政部97/06/13台財稅字第09704731400號函)

編註

則次:4 款類次:9 章節:第3章 免稅範圍 版本:一一一年版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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