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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十1計程車客運業比照大眾運輸事業免稅規定應逕予轉檔註記

會議日期 95 年 04 月 18 日

要旨

十1計程車客運業比照大眾運輸事業免稅規定應逕予轉檔註記

函釋全文

計程車客運業依發展大眾運輸條例第2條第3項,比照大眾運輸事業免徵使用牌照稅規定修正生效後,原業已設立經營者及嗣後辦理新領牌照、過戶登記及各項異動手續者,應逕予轉檔註記免稅,免再依使用牌照稅法第7條第2項規定辦理免稅手續。(財政部95/04/18台財稅字第09504721370號函)

編註

則次:1 款類次:10 章節:第3章 免稅範圍 版本:一一一年版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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