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十1計程車客運業比照大眾運輸事業免稅規定應逕予轉檔註記
要旨
十1計程車客運業比照大眾運輸事業免稅規定應逕予轉檔註記
函釋全文
計程車客運業依發展大眾運輸條例第2條第3項,比照大眾運輸事業免徵使用牌照稅規定修正生效後,原業已設立經營者及嗣後辦理新領牌照、過戶登記及各項異動手續者,應逕予轉檔註記免稅,免再依使用牌照稅法第7條第2項規定辦理免稅手續。(財政部95/04/18台財稅字第09504721370號函)
編註
則次:1 款類次:10 章節:第3章 免稅範圍 版本:一一一年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