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十一2在離島建設條例適用地區領照使用之小客貨兩用車免稅
要旨
十一2在離島建設條例適用地區領照使用之小客貨兩用車免稅
函釋全文
依使用牌照稅法第7條第1項第11款規定,離島建設條例適用地區之交通工具在該地區領照使用者,免徵使用牌照稅。但小客車引擎總排氣量超過1800cc(編者註:現為2400cc)者,不在此限(編者註:現為不予免徵)。有關小客貨兩用車之稅額,依同法第6條附表1附註規定,雖係按自用小客車之稅額課徵,惟兩者究屬有別,故小客貨兩用車引擎總排氣量不論是否超過1800cc,均可免徵使用牌照稅。(財政部91/04/10台財稅字第091045221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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則次:2 款類次:11 章節:第3章 免稅範圍 版本:一一一年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