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財政部95年台財關字第09500414980號函補充說明
要旨
財政部95年台財關字第09500414980號函補充說明
函釋全文
對同一法規條文,先後之釋示不一致時,仍請依旨揭函(編者註:財政部95年9月11日台財關字第09500414980號函)揭示之處理方式辦理,惟對於已提起行政訴訟之未確定案件,經法院審酌案情及相關法令規定,諭令海關與受處分人和解時,海關得就個案事實本於權責考量是否接受和解之建議,以維適當彈性。(財政部98/06/17台財關字第09800225820號函)
編註
則次:3 款類次:0 章節:第1章 總則 版本:一一一年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