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滯納關稅貨物經法院拍賣之處理原則
要旨
滯納關稅貨物經法院拍賣之處理原則
函釋全文
執行法院拍賣債務人所有之動產,有滯納關稅並設定有動產抵押權之情形者,其未繳關稅情形,應於拍賣公告內予以載明,並敘明應由買受人繳納關稅始予點交,業經司法行政部函告臺灣高等法院轉行各法院照辦。(財政部67/08/10台財關第18563號函)附件:司法行政部67年7月22日台(67)函民字第06392號函主旨:執行法院拍賣債務人所有之動產,有滯納關稅並設定有動產抵押權之情形者,其關稅之處理,仍希參照本部65年11月15日台(65)函民字第09982號函辦理。說明:按執行法院就拍賣標的物未繳關稅情形,於拍賣公告內予以載明,並敘明應由買受人繳納關稅始予點交者,此項記載即為拍賣條件之一,其於拍定後或交由債權人承受時,即可據以命買受人或承受人依該條件履行,自不致與強制執行程序中之債權發生孰應優先受償之問題。又買受人或承受人於應買或承受之先,既經斟酌該項關稅應繳數額,以決定其出價多寡或承受與否之意思,對之當無損害之可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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則次:3 款類次:0 章節:第1章 總則 版本:一一一年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