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關稅海關緝私條例之罰鍰及海關代徵稅捐之執行案件疑義
要旨
關稅海關緝私條例之罰鍰及海關代徵稅捐之執行案件疑義
函釋全文
主旨:有關所詢關稅、海關緝私條例之罰鍰及海關代徵稅捐之執行案件疑義乙案。說明:二、旨揭執行案件經移送本部行政執行署所屬分署而核發執行憑證者,仍有本部101年6月22日法令字第 10103104950號令之適用,即上開執行憑證並無中斷徵收期間(執行期間)之效果,亦不生執行程序終結之效果。故於徵收期間(執行期間)屆滿前,移送機關自得以憑證再移送執行。(法務部102/04/09法律字第10203503150號函)附件:法務部101年6月22日法令字第10103104950號令
一、行政執行法第7條第1項規定之執行期間乃法定期間,並非消滅時效,本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分署(101年1月1日改制前之行政執行處)核發執行憑證並無中斷執行期間之效果。二、行政執行,除法律有特別規定者外,自處分、裁定確定之日或其他依法令負有義務經通知限期履行之文書所定期間屆滿之日起,5 年內已開始執行,經行政執行分署核發執行憑證交由行政機關收執者,不生執行程序終結之效果;行政機關自處分、裁定確定之日或其他依法令負有義務經通知限期履行之文書所定期間屆滿之日起 10 年內,得再移送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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則次:4 款類次:0 章節:第1章 總則 版本:一一一年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