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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准以統計月檔磁帶提供報關資料之主管簽審機關為公務所需之進出口報單影本資料得逕予提供

會議日期 95 年 09 月 27 日

要旨

准以統計月檔磁帶提供報關資料之主管簽審機關為公務所需之進出口報單影本資料得逕予提供

函釋全文

為簡化行政程序,對於關稅法第12條第1項第8款規定,經本部核定准予以統計月檔磁帶提供報關資料之主管簽審機關,如其為業務需要再就簽審業務範圍請海關協助提供進出口報單影本資料,同意得逕予提供該等機關基於公務所需之進出口報單影本資料,免再逐案報部,該等機關並應依同法第12條第3項負保密之責。(財政部95/09/27台財關字第09505031090號函)

編註

則次:5 款類次:0 章節:第1章 總則 版本:一一一年版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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