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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為追查國外不安全產品流入國內情形所需非屬簽審範圍之進口報關資料得逕予提供

會議日期 96 年 12 月 10 日

要旨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為追查國外不安全產品流入國內情形所需非屬簽審範圍之進口報關資料得逕予提供

函釋全文

關於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為迅速判斷國外報導之不安全產品是否輸入國內,以落實商品檢驗制度,保護消費者權益,請海關協助提供非屬簽審範圍內之相關進口報關資料案,係屬追查國外不安全產品流入國內情形所需,依關稅法第12條第1項第8款規定,同意得逕予提供,免逐案報部核定。(財政部96/12/10台財關字第09600480710號函)

編註

則次:6 款類次:0 章節:第1章 總則 版本:一一一年版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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