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機關執行公務所需函請提供非屬本法第12條第2項之報關資料者授權由關務署審核逕處
要旨
機關執行公務所需函請提供非屬本法第12條第2項之報關資料者授權由關務署審核逕處
函釋全文
為簡化行政程序,對於非屬關稅法第12條第1項第1款至第7款所定之行政機關,基於業務職掌,為該機關本身執行公務所需,函請協助提供非屬該條第2項之報關資料者,授權由貴總局(編者註:前財政部關稅總局,現為財政部關務署)審核逕處,並代擬代判部稿,免再逐案報部核定,並請該等機關依該條第3項負保密之責。(財政部97/10/27台財關字第0970048160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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則次:7 款類次:0 章節:第1章 總則 版本:一一一年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