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廠商得代理國外出口商簽發商業發票及裝箱單交予進口商持憑報關
要旨
廠商得代理國外出口商簽發商業發票及裝箱單交予進口商持憑報關
函釋全文
檢送本部89年10月23日「研商可否准許我國廠商代理國外出口商在台簽發商業發票及裝箱單,並交予國內之進口商持憑報關」會議紀錄乙份,請 查照辦理。(財政部89/10/27台財關第0890550497號函)附件:財政部「研商可否准許我國廠商代理國外出口商在台簽發商業發票及裝箱單,並交予國內之進口商持憑報關」會議紀錄有關甲產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甲科技)申請透過電腦連線在台列印國外供應廠商日本乙電器株式會社(乙電器)之商業發票及裝箱單,並代為簽署後再交予國內進口商持憑報關乙案,如乙電器向海關表示以書面授權甲科技公司之主管人員辦理上述作業,且經查明甲科技為乙電器之關係企業,海關可予受理報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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則次:3 款類次:0 章節:第2章 通關程序 版本:一一一年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