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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外銷品原料稅捐記帳案件准提供擔保或切結書辦理放行

會議日期 72 年 01 月 29 日

要旨

外銷品原料稅捐記帳案件准提供擔保或切結書辦理放行

函釋全文

外銷品原料稅捐記帳案件,其進口加工原料因稅則或估價未決必須以押款放行者,准依外銷品沖退原料稅捐辦法第11條(編者註:現行外銷品沖退原料稅辦法第14條)第1項各款規定,向海關提供公債或有價證券擔保、授信機構書面保證(編者註:依現行關稅法第11條規定之擔保或保證金之方式辦理)、或自行具結之切結書後辦理放行。(財政部72/01/29台財關第11206號函)

編註

則次:1 款類次:0 章節:第2章 通關程序 版本:一一一年版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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