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248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賠償或調換之進口貨物於海關核准前得繳納保證金先行驗放

會議日期 107 年 08 月 30 日

要旨

賠償或調換之進口貨物於海關核准前得繳納保證金先行驗放

函釋全文

關稅法第51條規定賠償或調換之進口貨物,其報運進口期限,應依關稅法第51條第3項規定,自海關通知核准之翌日起6個月內辦理。惟廠商如因實際需要,於海關核准前有先行報運進口之必要者,得依關稅法第18條第3項規定,准其繳納保證金先行驗放,俟海關核准後再辦理退還保證金手續。(財政部75/06/20台財關第7552316號函、財政部107/08/30台財關字第1071019285號令)

編註

則次:2 款類次:0 章節:第2章 通關程序 版本:一一一年版

附件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772 人 正在學習
讀癮筆記 小夙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讀癮筆記 小夙 · 7.8 小時
NT$4,440
NT$6,480
省 $2,04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完整的法規資料與實務見解,AI 分析搭配原文效果更好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函釋

帶「賠償或調換之進口貨物於海關核准…」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