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於放行後4個月內取得關稅配額證明書者准申請退還溢繳關稅
要旨
於放行後4個月內取得關稅配額證明書者准申請退還溢繳關稅
函釋全文
(本文參閱第5條第4則)(財政部93/08/05台財關字第09300391050號令)
編註
則次:8 款類次:0 章節:第2章 通關程序 版本:一一一年版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於放行後4個月內取得關稅配額證明書者准申請退還溢繳關稅
(本文參閱第5條第4則)(財政部93/08/05台財關字第09300391050號令)
則次:8 款類次:0 章節:第2章 通關程序 版本:一一一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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