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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低度開發國家製貨品進口時未檢附原產地證明申請適用優惠稅率不得再補證申請退稅

會議日期 95 年 08 月 29 日

要旨

低度開發國家製貨品進口時未檢附原產地證明申請適用優惠稅率不得再補證申請退稅

函釋全文

(本文參閱第3條第4則)(財政部95/08/29台財關字第09505027970號函)

編註

則次:9 款類次:0 章節:第2章 通關程序 版本:一一一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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