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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貨物復運進口經免稅放行後始發現已逾期復運進口者依法補徵稅款

會議日期 98 年 08 月 31 日

要旨

貨物復運進口經免稅放行後始發現已逾期復運進口者依法補徵稅款

函釋全文

出口貨物復運進口經免稅放行後,海關始發現已逾關稅法第53條第1項所定期限之案件,其有應補稅款者,請依關稅法第18條第1項規定辦理。(財政部98/08/31台財關字第09800303780號函)

編註

則次:10 款類次:0 章節:第2章 通關程序 版本:一一一年版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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