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無殺傷力無法供軍事上使用之仿造手槍子彈非屬管制物品
要旨
無殺傷力無法供軍事上使用之仿造手槍子彈非屬管制物品
函釋全文
仿造之白朗寧手槍及子彈,如無殺傷力無法供軍事上使用,應非屬行政院依「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第4項(編者註:現行條例第2條第3項)之規定公告之「管制物品項目及其數額」甲項(編者註:現為「管制物品管制品項及管制方式」第1項)管制進出口物品中第1款之槍械、子彈。(財政部73/10/09台財關第22415號函)
編註
則次:1 款類次:0 章節:第1章 總則 版本:一一一年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