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逃避查緝而沒入船舶者應以載運私貨為主要目的
要旨
逃避查緝而沒入船舶者應以載運私貨為主要目的
函釋全文
(本文參閱第25條第1則)(財政部84/10/28台財關第840571416號函、財政部107/10/18台財關字第1071023104號令)
編註
則次:1 款類次:0 章節:第4章 罰則 版本:一一一年版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逃避查緝而沒入船舶者應以載運私貨為主要目的
(本文參閱第25條第1則)(財政部84/10/28台財關第840571416號函、財政部107/10/18台財關字第1071023104號令)
則次:1 款類次:0 章節:第4章 罰則 版本:一一一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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