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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條所稱運輸工具不以具有動力者為限

會議日期 69 年 10 月 09 日

要旨

本條所稱運輸工具不以具有動力者為限

函釋全文

海關緝私條例第27條所稱運輸工具並未指以具有動力者為限,貴司署(69)台關訴字第075號訴願決定書意旨認為運輸工具係指具有動力,能單獨操縱作業者,方足當之,板架係獨立之物,並非拖車之成份,其以輔助貨櫃之效用為目的,本身並不具動力,要難認係運輸工具乙節,不無商榷之餘地。(財政部69/10/09台財關第22365號函)

編註

則次:1 款類次:0 章節:第4章 罰則 版本:一一一年版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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