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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單純因艙口單記載錯誤而實際貨物與契約並無不符者免予處罰

會議日期 73 年 07 月 19 日

要旨

單純因艙口單記載錯誤而實際貨物與契約並無不符者免予處罰

函釋全文

主旨:所報甲運輸股份有限公司所屬乙輪承運之轉運貨物與該公司所送艙口單列載貨名不符,應如何處理一案,准由該公司根據原發提單內容更改艙口單,免依海關緝私條例第31條之1規定辦理。說明:二、按海關緝私條例第31條之1之規範原旨係就船舶、航空器、車輛或其他運輸工具所載進口貨物或轉運本國其他港口之轉運貨物,經海關查明與其根據運送契約(即提單)內容而填報之艙口單、載貨清單、轉運艙單內容不相一致時,為防杜貨主取巧闖關走私,乃規定除發貨人誤裝外,一概沒入其貨物。至於單純因艙口單填載錯誤而實際貨物內容與運送契約文件所載並無不符者,即非該條規定之範圍。本案甲運輸股份有限公司所承運之貨物為牛筋,其提單(運送契約)原列貨名為牛肉,事後船公司已據發貨人申請更改為牛筋,與實際貨物並無不符。茲因船公司作業有誤,未能相應更改艙口單致產生貨物與艙口單不符情形,雖非發貨人誤裝,惟依上開說明,仍無海關緝私條例第31條之1適用之餘地,本案應准由該公司根據原發提單內容更改艙口單免依海關緝私條例第31條之1規定處理。(財政部73/07/19台財關第19984號函)

編註

則次:2 款類次:0 章節:第4章 罰則 版本:一一一年版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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