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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條例所稱轉運貨物不包括轉運其他國家或地區之貨物或通運貨物

會議日期 76 年 04 月 24 日

要旨

本條例所稱轉運貨物不包括轉運其他國家或地區之貨物或通運貨物

函釋全文

海關緝私條例第31條之1所稱之「轉運貨物」,係指國外貨物於運輸工具最初抵達本國口岸卸貨後轉往本國其他港口者而言,並不包括轉運其他國家或地區之貨物及通運貨物。至貨物是否為轉運貨物,宜依貨物起卸口岸之事實認定,而非依當事人之記載為準。(財政部76/04/24台財關第7640483號函)

編註

則次:3 款類次:0 章節:第4章 罰則 版本:一一一年版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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